護理人員法學術研討會

110年9月7日星期二    線上會議 

我國護理人員法於1991年立法制定公布全文57條,其前身為1964年內政部衛生司訂定之護理人員管理規則。2000年考量醫院內醫療團隊專業角色分工與人力情況,增訂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增設專科護理師;2014年又為因應臨床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之情況,修訂第24條第3項,賦予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然有關護理人員之角色與業務範圍,自立法迄今屢因護理業務、醫療業務與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迭有爭議,而產生許多行政函釋以補充法規之不足。

時至今日,護理人員法已施行近30年,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及我國醫療、長照、社區環境的改變,醫事人員的專業分工已與時俱進,護理人員的角色功能與護理業務亦有演化,需著眼於適合未來之護理人員角色業務法令規範調整。世界各國為實現2030年全球全民健康覆蓋,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需增進照護量能,加強健康照護相關從業人員更完整的職涯保障。過去以護理人員執業於醫療機構為主的制度設計,將可能隨之轉變以人為中心之連續性預防、醫療、長照等在家、在醫院、在社區的照護模式。 

有鑑於護理人員法對於護理人員角色功能與業務範圍的規定,如有職責劃分不清,對於從業人員缺乏足夠的保障,會造成護病關係及醫護關係緊張,護理品質會隨之下降,因之需要隨著社會脈動調整其法規及運行制度,建立符合社會環境變遷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是以,衛生福利部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109年度「我國護理人員法制改革研析計畫」,藉由本計畫重行檢視現行護理人員法相關規範,並參考其他國家對於護理人員執業範圍之相關法規,以更宏觀的角度及更長遠的思維提出改革的方向,俾利我國能在適當時機以正確的方向進行改革,為護理人員建構更穩定且具前瞻性的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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